格尔木鑫磊大颗粒钾肥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781443540 社会信用代码: 91632801781443540E
地址:格尔木市达布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俊
我局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 5 万吨/年大颗粒钾肥项目擅自增设煤气发生炉,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 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 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7 月 6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格环罚告字〔2018〕017 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停止公司大颗粒钾肥项目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立刻断离煤气发生炉设备;
2. 罚款肆万壹仟零肆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格尔木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或者海西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格尔木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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