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格环罚〔2018〕012号
格尔木碧海钾镁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632801MA752H7309(1-1)
地址: 格尔木达布逊铁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孙彦平
我局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3万吨/年食品级氯化镁及3万吨/年融雪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报告、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 6 月 2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格环罚告字 [ 2018 ] 0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履行环评审批手批手续 。
2、罚款肆万陆千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格尔木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或者海西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格尔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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