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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执法谁普法”法治宣传教育任务分解表
践行以案释法 提升普法实效
践行以案释法 提升普法实效
世界盐湖城—www.188-sb.com    来源:http://bm.gem.gov.cn/sxw    创建时间:2017/11/13 16:07:07    浏览量:


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检察机关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能力和形象而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通过适应开放透明的司法环境、实行平等互动的普法形式,更好地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与支持。

  自1985年启动“一五普法”以来,我国的普法活动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走过了整整30年。其间,为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变革,普法活动由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呈现出自上而下、具有宏观性的知识传递,试图提升社会整体的法律素养,而不是针对社会个体的法律需求。层层动员、总体布局的普法模式,尽管声势浩大,但相应的普法成本较高,且受制于普法主体、对象的参与程度,依赖物质供给与传播方式,所获取的效果并不如预期。因此,如何在提升普法实效的同时,降低普法成本,是普法工作进一步有序发展的基础性命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而对于普法工作的具体机制和改革方向,《决定》要求:“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就社会公众而言,其对于具体个案的关切,往往超过普遍性的法律制度;而个案对社会公众的冲击与影响,也可能胜于一般性的普法教育。在个案中,司法者同时担任普法者的角色,能够引导公众在个案诉讼流程中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治理念,相较于个案之外的传统普法模式,“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不再是普法与司法相分离,在降低普法成本的同时,使得普法活动更具针对性,由宏观转向微观,由总体转向个案。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建立并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结合正在办理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可以说,这是检察机关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能力和形象而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通过适应开放透明的司法环境、实行平等互动的普法形式,更好地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与支持。审视“以案释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发现存在以下亮点:

  其一,确立了“以案释法”的基本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必要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这是总领以案释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同时,各省级检察院依据最高检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实施细则时,应当遵循上述原则。此外,在具体操作中,如果存有疑问而规定、细则尚未涉及,检察官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考量以案释法的案件范围、内容、程序与方式,保障以案释法工作有序开展,不会因为具体规范的缺失而影响践行效果。

  其二,区分了“以案释法”的适用对象。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检察官可以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释法可以依诉讼参与人申请而展开,也可以由检察官在司法办案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主动进行;对于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效果的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其三,明确了“以案释法”的具体内容。检察官以案释法,主要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其中,针对检察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诉讼参与人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的重点问题,着重进行分析论证和解释说明,突出重点。并且,以案释法的过程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对于当事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进行特殊处理。

  其四,细化了“以案释法”的程序方式。检察机关案件承办部门、新闻宣传部门、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任务和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做好以案释法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报道、收集研究等工作,根据具体案情需要,报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同意,必要时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以案释法可以主动或依申请进行,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一方面深入基层,另一方面整合新媒体、传统媒体以及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加之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形成动态的以案释法体系。

  其五,建立了“以案释法”的奖惩机制。为了调动检察机关干警的积极性,设置相应激励机制,对以案释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但同时,也明确相关责任,对以案释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包括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妨害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办理的、带来不良社会舆论影响的,给予惩处,以此保证规定得到有效、有序的实施。

  更重要的是,“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本身即是检察机关的一次机遇和挑战。传统的普法模式,是一种单向性、灌输式的知识传播,普法主体与对象缺乏有针对性的交流,因此效果并不显著;而“谁执法谁普法”“以案释法”则是一种双向性、参与式的知识互动、普法的过程,也是转变检察机关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的过程,从以往的关门办案转向释法说理,及时消解和回应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困惑与疑问,同时接受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监督。因此,以案释法并不仅仅是一种普法形式的探索,更是检察机关转变司法理念、提升业务水平、规范司法行为、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在以案释法的进程中,应当对照法律规定和工作要求,对自身业务逐一进行检查、剖析和整改,确保司法办案工作适应新形势、符合新要求。当然,制度探索之初,必然会出现相应问题,检察机关在应对与完善的过程中,同样应当接纳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参与,建立沟通渠道,认真吸收其意见和建议,并将完善措施加以反馈,保障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健康、规范地开展下去,切实提升普法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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