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FS01—2017—0011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格尔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2017年第9次(总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15日
格尔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科学有序实施,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7号)《格尔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格政办〔2014〕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编制项目建议书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相关咨询报告的编制、评审、审批,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招投标、建设资金筹措争取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格尔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格政办〔2014〕89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企业、个人在本市投资的对公众利益关联度高及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需上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房屋征收、征迁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拟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依据格尔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发展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开展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项目储备库及三年滚动计划,按照建设时序逐步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对于达到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核后录入全市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并作为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的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的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填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及时进行调整,补充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储备库及三年滚动计划。
第二章 前期工作程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按以下管理程序进行:
(一)业主单位提出项目并开展课题调研;
(二)业主单位制定并纳入全市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核年度计划投资项目并提交市政府研究;
(四)业主单位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六)业主单位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七)业主单位报批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
(八)业主单位开展招标控制价审核及招投标工作。
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审批、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业主单位应及时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评价等审批手续的同时,委托符合项目咨询资质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视具体项目的投资类型、建设规模、实施条件等情况简化审批程序。即: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个环节合并审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环节合并审批。
业主单位确定项目咨询机构后,原则上一个月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批或转报上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需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进行限额设计。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业主单位根据招投标有关规定,委托或招标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或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确定设计单位后,原则上两个月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九条 对不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条件,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的初步设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责成设计单位限期整改。在未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整改前,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批复。
第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委托项目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编制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施工招标。急需动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在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情况下,招标手续可与施工图审查和预算评审并联办理。原则上一个月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图审查意见出具后,项目业主单位尽快开展招标控制价审核以及委托招投标机构根据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进行招投标。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可以不招标,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并依规抄送市监察局备案。
项目需依法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行业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事项实行并联审批,简化手续,及时办理。如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在开工后及时补办。
第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在立项前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视情况可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新建办公楼、业务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服务采购及综合管理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投标等服务的采购及项目的筹划、调研、评估、论证等相关事项。前期经费是项目概算投资的组成部分,并纳入政府基本建设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及时汇总上报政府投资前期项目,根据年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项目建设成熟程度及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来源:
(一)市财政安排的年度前期工作专项经费;
(二)上级政府及部门的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三)项目业主单位安排的用于前期工作的资金;
(四)其他可用作前期工作的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按照《格尔木市市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格政办〔2015〕64号)执行。
第十八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用于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和土地指标以及项目前期管理等。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对前期工作经费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四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前期项目分为重大前期项目和一般前期项目,分别实行月度和季度报表制度。重大前期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每月25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月报表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一般前期项目业主单位须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季报表及相关工作情况。由市发展和改革委汇总审核后每季度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重大前期项目实行协调推进例会制度。每季度市政府召开一次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例会,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管理。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因情况变化,前期工作未继续实施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审定后予以变更或撤销;已下达的前期工作经费经市财政部门核算后,剩余部分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重大前期项目实行督查和考核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及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实行季度定期督查和半年度、年度进行通报。市目标考核办公室依据通报,对政府投资重大前期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半年度、年度专项考核,并将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进度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重大前期项目前期工作与部门年度考核挂钩,市目标考核办纳入相关考核体系。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前期的有关规定。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前期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投标等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因失职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