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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执法谁普法”法治宣传教育任务分解表
践行以案释法 提升普法实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
世界盐湖城—www.188-sb.com    来源:http://bm.gem.gov.cn/sxw    创建时间:2017/3/17 8:39:23    浏览量:

青政办〔2014〕167号

推进重点行业兼并重组。电解铝行业以构建水(煤)电—铝—铝合金—铝加工一体化发展模式为重点,通过资本层面的兼并重组,培育较强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链较为完整的上下游一体骨干企业。铁合金行业积极引进国内外优势企业及先进技术,鼓励省内龙头企业,以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结合产业布局、产品类型加快整合重组,形成若干家国内行业领先的大型企业集团。水泥行业以优化产业区域布局为目标,统筹资源、能源、环境、交通和市场等要素,支持省内外骨干企业整合重组我省企业,支持兼并重组上下游关联企业,大力发展散装水泥,整合发展与合理布局粉磨站、预拌砂浆、商品混凝土及建筑预制构件产业。光伏行业以构建完整光伏产业链为目标,通过兼并重组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光伏制造、光伏发电企业集团。钾肥行业以提高钾回收率和产品品位技术改造为主要方向,引导优强企业发挥技术和资本优势进行资本重组,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实现资源、产能向优势企业集中。煤炭行业以加强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为抓手,推进矿区企业重组整合,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和环境保护水平,支持我省煤炭工业与化工、冶金工业融合发展。乳制品行业根据省内区域特点,合理布局奶牛养殖、乳制品企业,避免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合理经营规模,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乳制品企业。生产性服务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措施,引导企业向中心城市、制造业集中区域、现代农业产业基地以及有条件的城镇等区域集聚,围绕全产业链的整合优化,实现服务业与工业、农业等在更高水平上有机融合。支持企业剥离物流、维修等资产,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物流企业和2—3家具有人才、装备优势的维修企业,构建备品备件、产成品储备、调运、供给、信息于一体的大流通服务体系。

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立足于发挥国有资本功能和整体效率最优化,引导国有资本向生态保护与治理、民生公益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资源开发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根据园区发展需要,引导国有资本参与园区建设、发展,发挥骨干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在发展成熟和步入正轨后,国有资本适时退出,或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完全竞争领域和市场竞争较充分的领域,国有资本一般不再以独资增量方式介入。建立健全国有资本退出机制,加快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重组和退出步伐。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制度,加强兼并重组的中长期业绩考核。

落实环境容量资源。在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按照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各地区环境容量指标应优先支持重点兼并重组企业的项目建设。兼并重组企业对照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关减排部分,可在“十二五”规划期内,通过等量置换,作为其新增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兼并重组企业要落实环境保护部等部委相关规定,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对兼并重组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资源精深加工的项目,各级财政在工业项目专项资金中优先给予支持。对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小企业的企业,优先落实国家的奖励和补助政策。对省(境)外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在我省设立独立法人机构且在省内纳税的,省内纳税骨干企业成功并购境外或省外高新企业的,或重组后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区域独立法人总部的企业,从支持工业“双百”、企业创新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重点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后三年内净增加纳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返还兼并重组企业作为奖励。

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作用。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到2020年上缴比例不低于30%。合理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将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重点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推进兼并重组、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引导银行优化信贷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引导商业银行探索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股权质押以及产业链融资等金融创新。落实《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鼓励省内各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延长贷款期限,实行优惠贷款利率。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合理分散信贷风险;运用信托计划、委托贷款等方式扩大兼并重组资金来源。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支持。

简化审批事项。系统梳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审批事项,缩小审批范围,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对市场机制能够调节事项的相关审批,不再对项目市场前景、资金、技术等企业自主决策内容进行审查。对涉及企业兼并重组依法保留的审批,建立透明公开的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并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生产许可、能评、环评、安评等手续,在生产经营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允许直接变更。

优化办理流程。强化部门联动,推行并联式、“一站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落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有条件地淡化行政审核和减少审核环节,实行差异化审核制度安排。围绕简便、透明、高效和降低成本的目标,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重组,不实施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允许交易各方自主协商定价,简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简化申报文件,缩短审核期限。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从简限时办理。为使变更手续高效便捷,并保存权属证明中重要的历史信息,可直接在原权属证明上标注变更并盖章确认。支持企业采取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等方式兼并重组,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股东出资份额。对相关企业转产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便捷的行政服务。对兼并重组重点项目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制度。

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深化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加快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培育和建立包括产权市场监管部门、产权交易机构、产权经纪机构的多层级产权市场体系,促进产权顺畅流转。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根据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使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2号),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效率。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着重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

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清理和废止限制跨地区兼并重组的规定。明确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产值等统计数据的具体分配方式,妥善解决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发展总部经济,支持企业将总部设在省内市(州),生产地可分散在州县。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对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在总机构所在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之间合理分配。

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社会事业、商贸流通、国防科工相关领域。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放宽民营资本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按国家相关规定,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优势企业不得利用垄断力量限制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行为。妥善处理企业兼并重组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职工、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和落实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逃废银行债务,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加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严厉查处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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