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将我省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从1.017元/立方米上调至1.16元/立方米,上涨0.143元/立方米。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格尔木市实际情况,拟将格尔木市居民用气销售基准价格予以联动顺调。根据《海西州天然气销售价格与购进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西发改价〔2016〕198号)精神,现将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顺调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征求意见的情况通报如下:
2018年7月4日,针对全市居民用气销售基准价格联动顺调事宜,向海西州发展改革委及西城城区行委等14个市属部门和单位进行征求意见,目前已完成意见征求工作,10个单位无意见,同意顺调,5个单位提出不同意见。州发展改革委提出:一是按档直接顺调,即:第一阶梯1.66元/立方米+0.14元/立方米=1.8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1.99元/立方米+0.14元/立方米=2.13元/立方米,第三阶梯2.49元/立方米+0.14元/立方米=2.63元/立方米;二是按比价关系顺调(各阶梯比价按第一阶梯:第二阶梯:第三阶梯保持1:1.2:1.5),即:第一阶梯1.66元/立方米+0.14元/立方米=1.8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1.99元/立方米×1.2=2.16元/立方米,第三阶梯2.49元/立方米×1.5=2.70元/立方米,建议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调整,即按档直接顺调,已采纳。格尔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提出:全省基准门站价格从1.017元/立方米上调至1.16元/立方米,上浮14%,建议将格尔木市基准门站价格从1.66元/立方米调整至1.89元/立方米。该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全省基准门站价格上调0.143元/立方米,格尔木市销售价格应直接顺调,即1.66元/立方米+0.14元/立方米=1.80元/立方米。东城区行委提出:商户反应燃气费太贵,价格上调会增加小火炉改造难度。该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商户燃气属于非居民商业用气类型,此次拟顺调的是居民生活用气。西城区行委提出:若上调燃气费,可能导致大部分小区采暖时间缩短,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水平。该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采暖用气属于非居民用气,本次拟调整居民生活用气,不涉及采暖用气。市消费者协会提出:格尔木市人均收入不高,暂不调整为妥。该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2018年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且市消费者协会不能提出解决价格倒挂的有效办法。
综合考虑,此次全市居民用气销售基准价格联动顺调采取按档直接顺调(详见附件),现予以通报。
联系人:牛国秀 电话:0979-8468231
附件:格尔木市居民用气拟调整价格一览表
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23日
附件
格尔木市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一览表
档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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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量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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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气、壁挂炉采暖阶梯气量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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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气量
(m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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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气量
(m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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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期月气量
(m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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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气量
(m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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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气价(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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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整气价(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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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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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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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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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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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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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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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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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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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a≦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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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a≦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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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a≦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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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0<a≦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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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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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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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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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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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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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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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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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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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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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a为当月(当年)用气量
2、结算方式:举例:某用户某月生活用气(非采暖期)月用气量为70m3,
价格应:40m3×1.80元/m3+25m3×2.13元/m3+5m3×2.63元/m3=138.4元,本月应缴气费138.4元,采暖期用气量同上计算。
3、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与第一档保持1:1.11的比价(西政办〔2016〕151号)即:1.80×1.1=1.98元/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