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FS01—2018—0006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经营实体参与产业扶贫项目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现将《格尔木市经营实体参与产业扶贫项目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8日
格尔木市经营实体参与产业扶贫项目奖补办法
为充分发挥家庭农牧场、合作社、涉农企业在扶贫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鼓励家庭农牧场、合作社、涉农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实体)积极参与全市产业扶贫项目,有效带动贫困户整体脱贫和贫困村退出,根据《青海省资产收益脱贫攻坚行动计划》(青政办〔2016〕2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营实体通常是指实体经济,公司或经济组织、个人以经营为目的从事制造、加工、运输等业务且可持续经营的经济实体。就经营实体的特征而言,经营实体要有符合规定的名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有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人员,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有相应的财产核算制度等。
第二条 2016年以来在我市境内利用扶贫专项资金发展产业、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增收且项目收益分红比例不低于投入财政扶贫资金总量10%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为奖补对象按照扶贫资金投资额的3%,每年给予奖励补助,提高经营实体参与扶贫工作的积极性。
第四条 经营实体参与产业扶贫项目奖补应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参与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布奖补政策、奖补范围和奖补标准等,符合条件的经营实体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与。以奖代补及坚持“先干后补”原则,对自愿参与扶贫产业开发的经营实体,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按项目规模给予相应的奖补。
第五条 格尔木市经营实体参与产业扶贫项目奖补资金从年度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列支,不突破年度扶贫资金计划。
第六条 在扶贫资金使用和本办法试行期内,经营实体按年度为贫困群众、贫困村分红后,按照奖补标准每年发放补助。奖补年限,同扶贫资金使用且分红年限相同。
第七条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对奖补资金发放进行监督检查,东城区行委、西城区行委加强对奖补资金发放的管理,乡(镇)、项目村加强项目运行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产业扶贫项目正常运行,对经营不善造成产业扶贫不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经营实体,收回财政投入资金,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 经营实体参与产业扶贫项目奖补的工作程序:
(一)符合奖补条件的经营实体持产业扶贫经营项目分红协议、分红资金发放表、奖补资金申请书(经所属村、乡镇初核)等资料,在扶贫资金使用满一年后以书面形式向东城区行委、西城区行委提交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各城区汇总后上报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二)由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组织市财政、发改、审计、东城区行委、西城区行委、乡镇、项目村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扶贫产业项目运行及成效进行审核,并提交市委市政府或全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三)经审核,由项目村、乡镇、城区、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分别在村、乡镇、城区公示栏、市级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负责向市发改委申请资金计划,市发改委负责奖补资金的计划下达,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拨付,由东城区行委、西城区行委将奖补资金一次性发放给经营实体。
第九条 已拨付到经营实体的奖补资金,由经营实体自行决定使用方向,重点用于设施设备采购、企业生产运行等方面。
第十条 各行政委员会、乡(镇)及各项目村对经营实体带动贫困群众发展生产、企业运营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促其按时分红。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每年度组织对经营实体带动、运行等情况进行考核,分红及时、运行状况良好的继续给予奖补;分红不及时、带动效果不明显的,撤回扶贫资金,取消奖补资格。市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转办;市纪委、市委督查委员会重点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等情况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对擅自变更项目计划,违规采购及套取、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套取、挤占、挪用的财政资金予以追缴,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扶贫、财政、审计、纪委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现场,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发生。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责任,认真整改,确保项目按规定程序顺利实施。
把扶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作为扶贫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结果与扶贫项目安排直接挂钩。未完成项目计划的或未按规定实施的,取消奖补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格尔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