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现将《格尔木市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5月26日
格尔木市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全面推进格尔木市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全市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产权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格尔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格政〔2015〕7号)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征收范围
(一)格尔木市西城区行政委员会。包括昆北、金南、金北、杨树巷、园林、建安、光明路社区和华荣片区。(具体以格尔木市棚户区改造分解图为准)。
(二)格尔木市东城区行政委员会。包括海湖、体育场、建兴巷、博爱巷、育红巷、盐湖和星园路社区。(具体以格尔木市棚户区改造分解图为准)。
三、协议集中签约期限
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具体签约时间以签约通告为准)。
四、征收和实施部门
征收部门: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部门:格尔木市西城区行政委员会、格尔木市东城区行政委员会
五、土地和房屋认定处理
(一)住宅用房的认定处理。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载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按住宅用房进行征收补偿。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记载的面积确定。
(二)非住宅用房的认定处理。
(1)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载明用途为商业类型,按商业用房进行征收补偿。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记载的面积确定。
(2)虽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载明用途为商业类型,但征收时处于停产停业状态的,因未产生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三)其他性质的土地和房屋处理。
(1)具有国土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土地按征收予以补偿,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予以征收补偿。
(2)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抢植、抢载的林木植被及蔬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征收补偿及补助
被征收房屋、房屋的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一)住宅用房的征收补偿。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
(2)产权置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1:1.3进行产权置换。置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置换房屋建筑面积10㎡(含10㎡)以内按原房屋评估价格补交差价;超出10㎡以上按市场价结算房屋价款。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00㎡以下的被征收人,只能置换一套房屋,超出置换面积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最多置换两套房屋,超出置换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居住房屋面积不足50平米的,按照50平米进行置换,安置房屋面积超过50平米后补差。如政府提供的住宅房屋不足,住户只可选择货币化安置。
(3)安置房源(具体以公布的房源图为准):1.奥体花园。高层框架结构,毛坯房,位于奥体花园E栋。具体户型与面积待定(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2.银河小区。高层框架结构,毛坯房,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3.仁和小区。多层框架结构,简装房,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4.佳和小区。多层框架结构,简装房,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5.星园小区。高层框架结构,毛坯房,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6.星龙一、二、三期。高层框架结构,毛坯房,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7.黄河锦龙城。高层框架结构,简装修,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8.明珠花园。高层框架结构,毛坯房,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9.兴旺佳园。高层框架结构,毛坯房,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10.宁靓建兴小区。高层框架结构,毛坯房,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11.宁靓邮电小区。高层框架结构,毛坯房,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12.西城印象一期。高层框架结构,毛坯房,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13.林苑小区二期。高层框架结构,毛坯房,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14.盐湖三小区。框架结构,毛坯房,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4)搬迁费: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搬家补助费1000元/户。
(5)临时过渡安置费:产权置换的按原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给予10元/每平方米每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足600元/户/月的补足600元/户/月,超过1500元/户/月的,最高每月按1500元/户/月计算;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时间为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之日。
(6)学生交通补助费:高中生、初中生、小学生及幼儿园学生,按照各学校出具的证明予以一次性补助500元/人。
(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载明用途为商业类型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两种。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前提条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用途必须一致。产权置换内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1:1进行产权置换。置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置换房屋建筑面积10㎡(含10㎡)以内按原房屋评估价格补交差价;超出10㎡以上按市场价予以结算,一个被征收产权人仅置换一套商业铺面。如政府提供的置换房源不足,可选择货币化安置。
(3)安置房源(具体以公布的房源图为准):1.奥体花园商业用房:框架结构,毛坯房。具体户型与面积待定(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2.银河小区商业用房:框架结构,毛坯房。具体户型与面积待定(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3.星园小区商业用房:框架结构,毛坯房。具体户型与面积待定(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4.星龙一、二、三期:框架结构,毛坯房。具体户型与面积待定(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5.明珠花园:框架结构,毛坯房。具体户型与面积待定(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6.兴旺佳园:框架结构,毛坯房。具体户型与面积待定(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7.宁靓建兴小区:框架结构,毛坯房。具体户型与面积待定(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8.宁靓邮电小区:框架结构,毛坯房。具体户型与面积待定(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4)搬迁费: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搬家补助费1000元/户。
(5)停产停业损失:非住宅房屋产权人的营业损失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算补偿(必须《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或《不动产登记证》等证件齐全,同时产权人必须一致,《营业执照》的营业地址与实际房屋坐落必须一致)。
(6)其它补助:其它非住宅类房屋按照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包括仓库、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
七、选房办法
按照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时间先后顺序,选择置换房源。
八、签约奖励
(一)住宅用房。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的,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具体如下:第1天至第10天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2万元;第11天至第20天签订协议的,奖励1万元;第21天至第30天内签订协议的,奖励0.5万元。逾期不予奖励。
(二)非住宅用房。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的,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具体如下:第1天至第10天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5万元;第11天至第20天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2万元;第21天至第30天内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1万元。逾期不予奖励。
九、特殊情况房屋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由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先行拆除。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3)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二)征收涉有抵押和转让纠纷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一)超过签约期限未能签约的,由本辖区征收实施部门申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格尔木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所产生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一、附 则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方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