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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80218/2018-00049 文  号: 格政办〔2018〕55号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世界盐湖城—www.188-sb.com 发布日期: 2018/4/15
关于印发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格政办〔2018〕55号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2018年第1次(总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3

 

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市属出资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格政办201618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格政2015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市委和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推进全员绩效考核。建立健全责任层层落实、压力层层传递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全覆盖。

第四条 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五条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资本结构、资产经营水平,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六条 按照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需要、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市属出资企业界定为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三大类。

第七条 竞争类企业是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商业企业,主要包括工业、交通、商贸流通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第八条 功能类企业是指主业处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企业,主要包括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投融资平台)、重要交通枢纽和基础设施建设类等企业。

第九条 公益类企业是指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以及服务、保障生态安全为主要目标,主要包括粮食收储等国家物资专项储备、城市供水及供气、公共交通路网、市政公用运营资源以及承担部分社会、生态职责类等企业。

第三章 竞争类企业考核

第十条 对竞争类企业的考核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鼓励企业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竞争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约束性指标。

(一)基本指标(权重60%):包括利润总额指标权重30%、经济增加值指标权重30%

(二)分类指标(权重40%):根据行业分类,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

(三)约束性指标(扣分项):包括国家和省州市对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重点工作的要求,实施扣分制,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二条 竞争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年度指标。

(一)基本指标(权重60%):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权重40%)、资产周转率指标权重20%)

(二)分类指标(权重20%):针对不同企业特点,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予以确定

(三)年度指标(权重20%):根据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四)在任期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设约束性指标,实施扣分制,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四章 功能类企业考核

第十三条 对功能类企业的考核以推进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基础上,合理确定对其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权重。

第十四条 功能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约束性指标。

(一)基本指标(权重40%):包括利润总额指标权重20%)、经济增加值指标权重20%

(二)分类指标(权重60%):根据企业职责定位,综合企业完成专项储备任务或重大专项情况、投资额增长情况以及成本控制、风险防范等因素确定

(三)约束性指标(扣分项):包括国家和省州市对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重点工作的要求,实施扣分制,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五条 功能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年度指标。

(一)基本指标(权重40%):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权重20%)、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权重20%

(二)分类指标(权重40%):针对商业功能类企业特点,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予以确定

(三)年度指标(权重20%):根据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四)在任期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设约束性指标,实施扣分制,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五章 公益类企业考核

第十六条 对公益类企业的考核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为导向,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有区别地将经济增加值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纳入年度和任期考核。同时,在考核中引入社会评价。

第十七条 公益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约束性指标。

(一)基本指标(权重40%):包括销售收入指标权重20%)、经济增加值指标权重20%)

(二)分类指标(权重60%):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特点,综合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三)约束性指标(扣分项):包括国家和格尔木市对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及其他重点工作的要求,实施扣分制,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 公益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年度指标。

(一)基本指标(权重30%):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权重15%)、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权重15%

(二)分类考核(权重50%):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并合理设置指标权重,具体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三)年度指标(权重20%):根据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四)在任期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设约束性指标,实施扣分制,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六章 目标管理

第十九条 坚持和强化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实现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二十条 按照企业发展与全市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在全市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相匹配、与做强做优做大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总体目标。

第二十一条 企业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相衔接,根据不同功能企业情况,以基准值为基础分档确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受重大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预计当期经济效益出现重大变化的,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合理确定考核基准值和分档目标。

第二十三条 将企业考核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考核指标目标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得满分。

第七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一个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遵循“一企一策”的原则,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报送市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对企业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期中,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时动态监控。

(一)建立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动态跟踪制度。企业应于季度终了一个月内将目标完成情况报表及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任期中期向市国资委报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

(二)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召开季度分析会、现场核实等方式对企业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动态管理,督促企业完成考核指标。对未按时间进度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九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未,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和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总结报告报市国资委,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市国资委依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向企业反馈。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条 企业根据副职负责人任职岗位、工作职责等,建立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评价制度。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经营业绩产生影响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特别奖励激励机制。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六条 对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项目建设成果以及做出重大贡献的,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加分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经营业绩优秀及在科技创新、品牌建设、项目建设、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在年度或任期考核中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由市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处理意见,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今后设立的企业考核比照本地区同类企业进行具体行业指标的设定及考核,按照一企一策、分类考核,由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提出考核意见及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 国有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考核工作由出资企业制业绩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