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农业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格尔木市农业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2018年2月28日
格尔木市农业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序进行,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为确保总体不增加用水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设立专项资金对定额内用水提供保障的专项活动。本办法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不同规模用水户给予资金奖励的专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格尔木市境内水价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3处万亩以上灌区(市农场灌区、大格勒乡灌区、机场林业灌区)和2处万亩以下灌区(郭勒木德镇城北灌区、乌图美仁乡小灶火灌区)。
第四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青海省用水定额》(农田灌溉用水定额)执行。
第五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机制。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六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对象:在定额内灌溉作物、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及小型灌排设施和配套计量设施管护主体。
第七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标准:骨干工程运行成本与水费收入基本持平,末级渠系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与水费收入存在差距,对管护单位或组织给予精准补贴,标准为:精准补贴=(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实际现行水价)×定额内实际用水量。
核定的运行维护成本水价或完全成本水价低于省政府规定的用水户承担的每亩水价上限的不予补贴,超过上限标准的予以补贴。
第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的程序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按年度或灌溉周期向水利局提出申请;水利局依据补贴资金额度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方案;审核结果在乡(镇)、村两级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级水利局批准,财政局兑付。
第九条 对于以下情形,不予补贴:
(一)超定额用水不予补贴。
(二)农业水价调整未达到要求等情况,不予奖补。
(三)运行管护不善,征收水费不合理的不予奖补。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对象: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方式,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标准:采用分类节水奖励。
(一)对采取各种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用水户给予节水奖励,用水户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户、种植大户、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等,标准为:定额内用水量每减少10%,奖励2元/亩,灌溉定额参照《青海省用水定额》。
(二)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总量节水奖励。对高效节水工程运行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作物种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年度节水量达到定额内用水总量10%以上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三)对参与节水工程建设、引导群众节水、参与式管理、水权监管等方面工作到位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经市水利局考核排名第一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农业用水补贴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兑付等程序实施。每年灌溉期结束后,符合补贴条件的管护单位或用水主体按年度或灌溉周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补贴资金额度等情况进行核实,确定补贴方案并报送水利局审核;审核结果在乡(镇)、村两级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水利局批准,财政局兑付。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因种植面积缩减未发生实际灌溉。
(二)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
(三)水量达不到定额内用水总量10%以上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资金主要来源包括省州切块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及节水奖励资金、水资源费收入、水费收入、水权转让收入、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负责编制年度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及发放,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监督使用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津补贴以及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群众监督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财政、水利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回奖补资金,并取消次年申请资格,用水户所属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亦不得享受奖补:
(一)申请资料不实或虚报种植面积、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取用水被查处的。
(三)破坏灌排设施和配套计量设施违规取用水被查处的。
(四)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安装不规范的,已建工程但未能正常运行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本办法由格尔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