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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80218/2018-00005 文  号: 格政办〔2018〕5号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世界盐湖城—www.188-sb.com 发布日期: 2018/1/12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格政办〔2018〕5号

GEMFS0120180002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格尔木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19

格尔木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政府网站打造成集政务服务、信息公开互动交流、数据开放于一体的集约化服务平台,实现政府网站资源优化融合、平台整合安全、数据互认共享、管理统筹规范、服务便捷高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7〕2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7〕193号和《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17〕22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政府网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政府网站指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数据开放等功能的网站。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只由政府开设的网站,部门网站指各行委、市政府各部门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开设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应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为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等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发布和市政府门户网站群系统、服务器等的日常维护

(二)负责制定全市政府网站建设总体规划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网站建设

(三)负责制定全市政府网站建设技术体系和数据统一对接标准,建立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机制和绩效考评机制。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政府网站运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市网信办负责全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市编办负责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和标识管理工作,中国电信格尔木市分公司协助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和ICP备案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政府网站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的主管单位;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政府网站主管单位,须确定负责人。

第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市政府办信息技术科,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一般是部门办公室,主办单位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九条 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技术实力,主管单位和机构负责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定期接受省、州、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三章 开办流程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建设市级政府门户网站,各行委、市政府各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题网站,可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题栏目开展相关工作。开设专题栏目需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确需开设政府网站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获得开设网站批准后,须向市编办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按流程注册政府网站域名向当地电信主管单位申请ICP备案;并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网站方可上线运行。新开通部门网站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未通过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第十五条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要以本部门、本单位机构名称命名。有名称不符合要求的,尽快调整,或在已有名称显示区域加注规范名称。政府网站要在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网站全称。市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langgutherben.com域名,其他政府门户网站独立申请一级域名或使用□□□.gem.gov.cn结构的二级域名,其中□□□为本单位或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

第四章 网站建设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规划与建设,并与省、州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涉及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相关事项需报州政府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全力支持政府网站的集约化建设,推进全市政府网站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政策解读、信息公开、办事服务、互动交流、数据开放等方面。政府网站内容素材须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业务部门提供。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发布各类公开信息、提供服务,确保所提供信息内容权威、准确、及时建立信息审核、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下列信息不得在政府网站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政治、外事等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四)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五)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动做好有关业务系统与政府门户网站的对接,政府网站将须接入的业务系统进行前端整合,统一展示。市政府门户网站发挥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务服务总门户作用,构建开放式政府网站系统架构,并与省、州政府门户网站做好相关接口对接工作。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动态、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重大事件等信息。国务院文件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后,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在门户网站进行转载,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省、州政府门户网站协调联动对需要转载的省、州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及时在门户网站转载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科学分类发布的信息和数据,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对信息数据无力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应及时予以调整优化发布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及时更新。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采用地理信息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政府网站如开设新闻栏目,转载时政类新闻信息,严格落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1号令,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格尔木市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时发布由文件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解读、评论、专访等方式,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对重大突发事件,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市的网络谣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布辟谣信息。

第二十三条 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依托,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主动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接,构建权威、便捷的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府网站设置政务服务入口,发布格尔木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全市各部门、各单位须对本部门、本单位网上服务事项细化,规范办事指南,列明服务事项,明确提交材料的要求,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确保内容准确,并与线下保持一致。政府网站须全程记录用户在线办事过程,对查阅、预约、咨询、申请、受理、反馈等关键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第二十四条 政府门户网站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平台,布设领导信箱、智能问答、智能检索、智能机器人、留言评论等互动方式,以在线访谈、网上调查、民意征集等方式及时掌握民意,创新政府与公众沟通交流的新渠道、新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和组织保障,建立意见建议的审看、处理和反馈等机制。各部门、各单位对市政府门户网站公众留言”等中反映的网民意见建议和投诉,主动领办、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客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的,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数据开放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负责建设政府数据开放平台,负责数据资源来源涉密性、安全性、可信性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主动做好与政府门户网站的数据对接和前端整合工作形成统一的教据开放入口。政府网站向社会提供政府数据资源的浏览、查询、下载等基本服务,并持续更新,提供数据接口,方便公众开发新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有专业、合格的支撑能力,专业语言队伍保障内容更新,能够确保语言规范准确,尊重用户文化和习惯条件时市政府门户网站可开设英文和藏文版

第五章 内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格尔木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在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内容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开放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结合本制度,制定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相关制度,规范内容审核流程,所有更新内容必须经审核后发布,做到网站信息准确发布。

第二十九条 静态信息要做到及时增删、更新,对已发生变更的信息要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主要包括年度季度计划总结、职能概况、领导简介、自然资源、旅游风光、人口区划、便民服务等。

第三十条 时事新闻、每日信息、天气预报、综合新闻等栏目内容实时更新。对时效性较强的栏目应保证每天更新一次,并在每天10时前完成天气预报等实时信息内容的更新,11时前完成网站相关新闻、信息等部分内容的更新。政务信息、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文件签发要和上网发布保持同步。规范性文件送法制办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到门户网站对应栏目中。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其他内容更新应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图片新闻必须在会议结束后6小时内发布。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省、州相关要求,市政府办公室每月开展一次网站自查,对网站安全、内容保障等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关停整合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一般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由于特殊原因确需临时下线的,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市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同时在本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临时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如遇到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关停,相关单位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报备,由省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临时下线次数。

第三十五条 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撒销合并或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和备份。整合迁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市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拟迁移网站要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随后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网站完成迁移后,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公告信息原则上至少保留30天。对已关停整合网站的历史网页须进行归档,归档后的网页要能正常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和归档日期。

第三十六条 因部门或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城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七章 网站安全

第三十七条 网站安全与网站开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和安全管理等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形成安全责任体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面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破坏政府网站的行为以及影响政府网站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确保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在公安等部门的指导下,加强网络安全信息预警监测和技术能力建设。

第三十八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设网站,不得将服务器托管到商业机构或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优先采购通过安全审查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通过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按照要求定期对政府网站开展安全检测评估。

三十九条 设立系统运行维护机构,专门负责网站日常维护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读网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编辑、审核和发布相关稿件。建立健全网站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监控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确保网站正常访问,及时发现并解决网站故障,做好网站日常运行监控记录。

第四十条 加强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完善数据备份以及防攻击、防病毒、防纂改等安全防护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及时处置网络、数据库、防火墙、业务系统、应用服务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

第八章 机制保障

第四十一条 加强政府网站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全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并及时将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书面报送市政府。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为政府网站提供有力保障。明确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建设专业化、高素质网站运行管理队伍,保障网站健康运行。市财政科学核定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经费,合理安排政府网站主管部门监管、绩效评估及培训费用,并足额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常态化监管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至少每季度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总结分别于每季度最后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全市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每年1月前向社会公开并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年报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网站考评机制。各部门、各单位依照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政府网站考评办法,加强网站考评工作,把政府网站内容保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列入重点督查事项。政府网站可采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客观、公正、多角度地评价工作效果。

第四十五条 网站内容保障单位职责,建立信息采集、报送、编辑、审核、发布等环节制度体系,明确具体责任人,规范处置流程和标准,保障政府网站信息的权威性。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纠错留言答复机制。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网民纠错意见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2个工作日内答复原则上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全市政府网站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自行开办建设政府网站、擅自关停政府网站,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未主动与政府门户网站对接和共享数据的,予以责令改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网站,通报相关主管、主办单位和网站相关负责人,对多次通报仍整改不到位或被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州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的将有关情况抄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保障不及时导致网站内容、信息、技术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网站沟通协调机制。各部门、各单位建立与宣传、网信、编办、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做好政府网站重大事项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公示和问题处置等工作。政府网站要建立与新闻宣传部门及主要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政策解读和网站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与开发规范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自至2023年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