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FS01—2018—0001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格尔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9日
格尔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7〕137号)和《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17〕218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考核对象”)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行委(含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工作内容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具体项目分值和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市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和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推进实际,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政府下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后提出建议方案,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日常考核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采取日常工作记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将发现的问题或成绩记录存档,每年通报一次,并在年度考核时核减或核加相应考核项目分数。
第十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制定印发考核实施方案,并将其列入格尔木市目标责任清单式动态管理系统中。
(二)被考核对象按照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参加市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通过审阅年度报告、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考核对象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现场考核。
(四)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单位自查、实地考核、网络评议和第三方评估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第五章 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按百分制计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据,具体由市考核办确定。
第十二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其整改落实。被考核对象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到位。各行委、市政府各部门整改落实情况按程序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在自查和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档次,并对负责的分管领导、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涉及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的单位,政务公开考核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8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