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FS01—2017—0010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移交
接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格尔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移交接管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2017年第9次(总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8日
格尔木市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移交接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正常投入使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融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运行维护单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相关行业规定的可按其行业规定实施管理。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包括:
(一)道路、公路、桥梁、人行道及附属设施;
(二)公共交通场(站)、公共停车场;
(三)公共排水、污水、河道堤岸、供(引)水项目;
(四)路灯、景观照明、交通等设施;
(五)公园、广场、绿化景观、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环卫设施、垃圾转运、处理设施;
(七)其他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必须坚持相互衔接、协调统一、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移交监管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农牧扶贫局、水利局、林业局、文体广电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接管的相关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移交。工程项目在移交时确保没有安全隐患,保证项目能安全使用或安全运行。项目移交接管手续未办理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第六条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要及时办理接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有关手续,并在接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常态化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应当邀请相关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参加,并对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保留工作台账,对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通知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参与下列活动:
(一)项目施工图技术交底;
(二)项目涉及较大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
(三)项目竣工验收;
(四)接管单位向建设单位要求参与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项目交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接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监理、邀请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参加对工程主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核查是否完成工程地勘、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并对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待施工单位整改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国家和省州市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15日内向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提交移交申请并提供下列项目移交资料:
1. 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 交接的主要内容及工程量清单;
3.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竣工图和工程决算报告等;
4. 建设工程的相关技术材料和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等。
(三)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接到移交申请材料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应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核查工作。
(四)经核查,可以移交接管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在核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书。对不具备移交接管条件的项目,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协商无结果,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五)现场交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整改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可由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进行整修,发生的费用从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六)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起始时间必须在工程交接书上予以明确。一般情况下接管时间与运行维护管理时间同步,但按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单位的运行维护管理时间还未到期的,应到期后由接管单位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施工单位的运行维护管理期和质量保修期的起始时间以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按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1. 质量保修期内,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发现质量问题时,应以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如遇发生危及公共安全情况时,可由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实施应急抢修,所需费用和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其他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质量保修期内,除绿化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外,其他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费用(不含因质量问题须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维护管理单位核算管理费用,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在征求维护管理单位意见后,可退还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 移交接管协议书需明确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名称;
(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接管时间;
(三)相关移交资料明细;
(四)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约定;
(五)双方须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接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移交的档案资料和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固定资产的入帐建卡手续。移交资产涉及产权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移交后按照产权归属关系,接管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充分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运行维护单位可与金融机构设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引导基金,并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核算的管理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保障城市维护项目的顺利实施,并按规定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同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项目绩效再评价工作。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在移交接管一个月前,将新接设施总量和运行维护管理所需费用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相关费用除外。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及预算安排情况在签订移交接管合同后,及时拨付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主要包括:工程款拨付、补助、补贴、奖励。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移交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解决,协调结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经协调仍未解决的,由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移交而未移交、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必须接管而未接管的,由市监察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因延迟移交或拖延接管时间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接管手续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与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移交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