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
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
《格尔木市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2017年第10次(总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23日
格尔木市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保障全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74号),结合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依法监管、依法治理、全面规范、突出重点,协调配合、共同监管”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逐步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权益等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形成行政执法合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实现旅游市场规范有序,旅游环境安全舒适,旅游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游客投诉率显著减少,游客满意度明显提高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旅游协调联动机制和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加强联合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超范围经营和旅行社承包、挂靠等扰乱市场行为;严厉打击零负团费、不合理低价、爽约违约、欺诈消费和强迫消费等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全面整治旅游环境,加强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完善旅游公共信息服务设施,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信息服务能力显著加强,为旅游者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旅游环境。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会议总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领导,联席会议由市旅游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经商科信委、市文体广电局、市卫生和计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市网信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网安支队和青藏铁路公司格尔木车务段、格尔木机场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由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会务和成员单位日常联络工作;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工作。
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及办公室部署相关人物的沟通、协调工作。
每年初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全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要点,并经全市旅游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每半年召开1次全市联络员会议,通报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协调有关工作事项,讨论制定综合执法检查活动方案。
(二)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合执法机制。
1. 日常联合检查。在节假日、重大节庆活动、旅游旺季等重要时间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重点旅游线路和景区的市场秩序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
2. 专项联合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组织协调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三)建立联动协查督查督办机制
1. 投诉协查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并根据相关要求,对涉旅跨行业案件进行投诉联动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协查转办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按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2. 督查督办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投诉办理情况开展督查,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台账制度,实行一案一账,及时公开发布案件进展、阶段性成果和结案情况等信息,工作不落实的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四)建立旅游违法违规信息共享机制
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2015〕117号),加强对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将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建立黑名单制度,坚决把不良从业者淘汰清理出旅游行业,对旅游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旅游违法行为实施督办,各相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情况。
四、职责分工
(一)市旅游局。承担旅游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全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并协调实施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要点年度计划;协调组织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合执法,督查督办事项。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旅游市场价格监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价格优惠政策,依法查处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报价招徕旅游者以及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根据定价权限,衔接上级价格部门制定调整景区门票和相关游览服务价格;加强对旅游景区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的监管;严肃查处旅游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依法对旅游景区(点)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教育指导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四)市公安局。负责对汽车站、火车站景区(点)和市区广场等游客集散地的治安秩序进行整治,打击景区内外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敲诈勒索等危害景区(点)和游客集散地治安秩序等的违法行为,防范和打击旅游市场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旅游旺季道路交通疏堵保畅工作。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旅游企业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相关社会保险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旅行社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景区及周边环境监管,督促污染企业进行污染防治,查处景区内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旅游客运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类旅游客运违规经营行为,根据旅游客运市场需求,科学配置旅游客运运力资源,严格旅游客运牌证核发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旅游客运车辆长期异地经营,伪造(涂改)旅游客运标志牌不按标志牌核定的线路、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旅游行程单运营等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客运市场良好秩序、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旅游旺季道路交通疏堵保畅工作。
(八)市林业局。根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好本部门促进旅游业发展和森林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托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的景区,由依法设立的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管理相关工作,未依法设立的管理机构由林业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九)市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商品销售市场的监督查处。
(十)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组织旅游景区(点)、酒店内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性演出团体的文化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演出行为;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对旅游理性消费进行引导宣传,加强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有利于旅游市场和谐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十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公共卫生安全和防疫处置工作,组织和指导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旅游经营者的登记注册;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配合旅游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旅游业无照经营行为;负责旅游市场中的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扰乱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进行治理,负责旅游市场中的商标注册和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对旅游市场中的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负责对旅游景区的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重点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旅游商品的违法行为、负责旅游餐饮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管,负责景区周边和游客集散地餐馆、食品店的监管整治,依法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十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督促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旅游生产安全事故。
(十四)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对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适时进行督查督办,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纳入专项督查事项。
(十五)青藏铁路公司格尔木车务段。依法承担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查处侵害旅客权益的行为,维护旅客火车票退改签的合法权益;畅通购票渠道,合理规划旅游车辆停靠点及游客换乘送客通道;配合旅游部门共同治理旅游不文明行为等。
(十六)格尔木机场分公司。依法承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责任;配合旅游部门共同治理旅游不文明行为等。
(十七)市公安消防支队。推动旅游行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十八)市公安网安支队。负责对网上虚假旅游信息的管理,配合查处发布各类误导,欺诈消费者虚假旅游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十九)市网信办。加强旅游互联网企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配合开展在线旅游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配合处理网上虚假旅游广告信息等。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制度,制定本部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年度计划,抓好相关旅游市场监管常规执法检查。积极参与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完成相关旅游市场监管任务,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旅游市场执法检查和监管情况,并提交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省、州统筹、市级主体、部门联动”的工作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治理。
(二)广泛动员、全面部署。各有关部门要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动员,营造氛围和声势,引导旅游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秩序,践行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打造文明诚信的市场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自觉抵制“零负团费”、非法经营等行为;号召动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举报揭发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各成员单位要将综合监管工作提上重要日程,进行系统全面的部署安排。
(三)加强监管、狠抓落实。各成员单位要针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重点、难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监管;要通过对重点案件的督察和督促,指导本系统切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对各相关部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拖延、行政不作为甚至包庇袒护违法违规者等行为,依照纪律和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四)强化考核、及时总结。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职责,建立工作任务目标分解考核制度,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考核,认真总结和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推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持续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