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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80218/2017-00131 文  号: 格政办〔2017〕166号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世界盐湖城—www.188-sb.com 发布日期: 2017/9/1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旅游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格政办〔2017〕166号

GEMFS01-2017-0006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旅游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格尔木市旅游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2017年第7次(总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28

格尔木市旅游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格尔木市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培育和壮大旅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青海省旅游产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海西州旅游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据实申报、严格审核、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市旅游局组织实施,奖励资金来源为市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在格尔木市注册登记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星级饭店、星级乡村旅游、旅游商品、项目投资等合法的旅游企业。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旅行社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市内旅行社年度综合业绩排序前两名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二)市旅行社当年接待在格过夜入境游客累计达到500人次以上的(含500,超出部分按100/人次奖励;省外旅行社单独组团3050/次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51100/人次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境外开辟新旅游包机航线,第一年每架次接待入境游客10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从境外连续开通包机两年以上五年以内每架次接待入境游客100人以上的每年奖励3万元。以上在申报时,不得重复计算人次。

(三)旅行社当年接待国内在格过夜游客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人次奖励;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100/人次奖励。

旅行社组织300人(含300人)以上来格旅游专列,且在我市停留24小时的,每列奖励1万元。旅行社组织500(500)以上来格旅游专列,且在我市停留24小时的每列奖励2万元。

旅行社开辟新的国内旅游包机航线,每架次100人以上,且游客在我市停留24小时的,第一年每架次奖励1万元,连续开通两年以上五年以内每架次每年奖励2万元。

  第五条 宾馆、酒店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新建成的宾馆、酒店,被评定为五星级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定为四星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定为三星级一次性奖励8万元。

(二)对星级宾馆、酒店引进国际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管理期限满3年以上一次性奖励15万元。引进国内酒店业品牌管理公司且管理期限满三年以上的一次奖励10万元。

(三)新评定为国家绿色饭店的星级饭店,金叶级一次性奖励8万元;银叶级一次性奖励5万元。

   旅游汽车公司奖励条件和标准:经市旅游局交通运输部门年度考核,运营状况良好且无安全责任事故的本市旅游汽车公司,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七条 乡村旅游奖励条件和标准:新评定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村、示范点,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新评定的国家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一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点(接待户),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旅游景区奖励条件和标准: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九条 旅游商品企业奖励条件和标准: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创意大赛中,获国家级金、银、铜奖的本市旅游商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省级金、银、铜奖的本市旅游商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十条 宣传促销奖励条件和标准:旅游企业当年参加省、州、市旅游局组织的各类旅游交易会及宣传促销活动达到3次的奖励3000元,超过3次每增加一次,再奖励2000元。

第十一条 年度优秀旅游企业奖励条件和标准:经市旅游局评定为年度优秀的旅游企业:星级饭店四名一次性奖励5万元/;旅游景区一名,一次性奖励5万元;旅行社一名,一次性奖励5万元;星级乡村旅游点一名,一次性奖励3万元;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一名,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 优秀旅游人才奖励标准:参加省、州旅游星级饭店服务技能大赛、导游大赛,获得个人单项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获得团体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8000元、5000元;获得企业“优秀组织奖”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被评定为旅游行业年度优秀通讯员,每人奖励1000元。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 项目申报单位及个人在每年二月份前,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奖励资金。外地旅行社组团及旅游包机来格,需提前1月报备才能申请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 奖励资金申报采取备案制度。凡申请奖励资金的单位,需将相关资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旅游局审核备案。

第十 对不按要求备案,有旅游投诉并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有安全责任事故、不积极配合省、州、市旅游局工作、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不参加涉旅活动的旅游企业、酒店等,不纳入参评范围。

第十 市旅游局牵头成立旅游奖励资金审核领导小组,并制定审核方案,对旅游企业申报的奖励项目严格审核,申报项目审核结果在市旅游局官方微信平台及相关官方媒体进行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市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最终审查核准无误后兑现奖励。

第十 该奖励办法对同一旅游企业按单项最高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 同年度受省州相关奖励的旅游企业,市不再奖励。

第四章   则

十九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927日试行有效期至20199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