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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80218/2016-00047 文  号: 格政办〔2016〕114号
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6/8/4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重大投资项目上报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格政办〔2016〕114号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重大投资项目上报审批

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格尔木市重大投资项目上报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2016年第6次(总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81

 

格尔木市重大投资项目上报审批

和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重大投资项目的上报审批和核准管理,更好地集中有限要素资源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显著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盐湖化工、油气化工、煤化工、黑色有色金属采选、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精深加工、光伏发电、光热发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火力发电、昆仑玉、矿泉水、物流业、制造业、农牧业种养殖及加工等项目。

(二)用水量较大的生态保护及城市绿化项目。

第三条 纳入上报审批和核准范围的新建项目投资规模原则要求:

(一)企业及民间投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内资)或不低于1亿美元(外资);

(二)生态保护及城市绿化项目年度总投资规模不低于0.3亿元人民币;

(三)物流业、制造业、农牧业种养殖及加工等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四)未达到(一)(二)(三)条款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上报审批和核准,但特殊项目可请示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

第四条 增资扩产、节能技改项目不受规模限制,可由主管部门直接上报审批和核准。

第五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违法用地等相关事宜的企业,若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上报审批和核准。

第六条 对上报进行审批和核准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格尔木工业园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主办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在3个工作日内呈报市人民政府,待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再由格尔木工业园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项目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项目审批和核准机关呈报。需报送市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项目,按程序上报研究。

 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市长或委托主管副市长召开并主持,相关副市长、秘书长及格尔木工业园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林业局、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参加。

第八条 实行重大投资项目上报审批、核准责任制。分管副市长、各项目主管部门为第一责任人。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做到流程通畅、办理高效、服务优质。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定期对重大投资项目的上报审批和核准工作进行督办,依法对项目承办和协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和督察。

第十条 格尔木工业园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提前介入相应事项的准备工作,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好建设项目的相关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按权限划分,由我市备案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及省、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