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调整格尔木市农业水价的批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关于格尔木市农业水价调整的请示》(格发改〔2018〕236号)收悉。根据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号)要求,同意调整农业水价标准。具体为:粮食作物水价为32元/亩(0.03元/立方米),经济作物水价为48元/亩(0.05元/立方米),林业水价为22元/亩(0.02元/立方米)。
二、农业水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青海省用水定额》执行。定额以内用水的,按照《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格尔木市农业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格政办〔2018〕25号)享受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凡超定额(水权总量)用水均实行累进加价且不享受财政补贴,累进额度和加价幅度为:超定额用水50%(含50%)以下的,超定额部分按计量水价的150%收取水费;超定额用水51%至100%(含100%)的,超定额部分按计量水价的200%收取水费;超定额100%以上的,超定额部分按计量水价的300%收取水费。
三、你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工作监管,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