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次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5日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快转变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参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海西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在市委的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以“四个扎扎实实”“四个转变”“四化同步”“四个更加”“四种本领”为主抓手的“五四战略”,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作用,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应当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成人员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及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或脱产学习期间,由分管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六条 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党风廉政建设和信访稳定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副市长应当及时将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报告市长,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并向市长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第七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审核,协调市长、副市长的重要活动,协助市长协调处理相关工作,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第八条 各行政委员会、各(委)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州审计局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改进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落实“710”工作制度,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忠于职守,狠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注重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问题导向部署经济发展新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治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加强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推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 优化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第十四条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第十六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经济调节、改善民生、保护生态、深化改革、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重大投资建设等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须报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报经市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第十七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系统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并采取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应当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创新执法体制,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条 完善政府权力运行体系,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实行政府“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严格依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质量。
凡为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征求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后发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承办。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州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协调一致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向州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定期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第二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行行政问责制,拓宽效能投诉渠道,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联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做到依法行政工作每年年初有安排,年中、年底有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将年初安排、半年总结和年终总结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内监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制度,接受质询和询问,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提案。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健全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行政行为,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部门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问题,积极回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点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
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第三十一条 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
政府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应当跟踪督查或专项督查,按规定程序据实通报并及时反馈。
各部门应当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政务督查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及部门履行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拓宽政务公开和服务渠道,完善和规范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市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重要会议、文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可安排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市审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监察委相关领导出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专家学者等列席。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司法局)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等提供法律意见,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的主要任务:通报常务会决定事项办理情况;根据会议要求,适时开展督查工作。
(三)市审计局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以审计视野分析问题、提炼审计要情和建议,密切关注改革措施的推进和协调配合情况,关注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积极建言献策发挥审计服务政府决策,提出项目的实施意见。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开放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等事项;对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安排使用提出意见,保证重大项目的资金安排程序合法合规。
第三十六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应当准备充分,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或组织会议讨论后,报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议题应事先研究审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议题涉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会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通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后方可按程序提交分管副市长审定。
议题涉及重大项目、重要事项的,会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通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委审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事前应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会商,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及涉及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分别签发,主办部门按程序办理;达不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及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分别签署具体意见或建议,主办部门提请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会商;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报告并作出说明。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会议文件由市长或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签发。会议议题及相关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内送参会人员审阅,紧急情况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公开发布。新闻单位撰写的会议新闻报道稿件,应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应报市长或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涉及国家秘密或有特殊规定的,可不公开。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审定。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第四十条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分工可召开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专题会议,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作出的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讨论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研究部署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一般事项。
专题会议组成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召集人应在会前与其他领导协调沟通,并向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报告。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需要决定的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或职权的,应报市长或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决定。专题会议需制发会议纪要的,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市长碰头会议、市长办公会、市长议事会等会议,通报和安排近期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以及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市长碰头会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市长办公会、市长议事会等,根据议题需要,由市长确定列席人员。
第四十二条 实行会议报批制度。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有关单位召开需由市财政拨付会议经费的会议,应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统筹安排;会议主办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内拟召开的会议情况(包括会议名称、规格、时间、地点、会期、人数、参加会议的市级领导)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并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后召开。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审批并减少各类会议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应当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确有需要的,报秘书长或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人民政府会议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按程序提前请假;未经允许,不得安排他人代替出(列)席会议,无关人员不得列席。
第八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四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应主动进行部门间的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出主要分歧和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意见。
第五十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人事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市长签发,经市长授权也可由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或不相隶属地区或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督办通知由主管副秘书长签发。督查通报由主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签发。市人民政府报送省、州的督查专报由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由部门制发文件或联合发文,不得报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五十四条 加强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推行网上办公,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各类公文不得逆向流转。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五十七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廉洁从政,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一章 督察与考核工作制度
第五十九条 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察制度。各部门应当坚决贯彻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应当严格遵守“710”台账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通过“710”政务督办系统做好销号认可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第六十条 对督察工作实行督察反馈工作制度。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会议决定事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等实行全过程、动态化监管,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建立专门台账,全程跟踪督办,采取限期报告、调查复核、督查通报等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第六十一条 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实行督察考核制度。严格执行“710”工作定期督查通报制度,重点考核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市人民政府根据督察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章 公务活动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市长或副市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第六十三条 除省、州、市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长、副市长一般不参加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总结、表彰等活动;不参加各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纪念等各种庆典活动,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
第六十四条 市长、副市长会见应邀来访的外宾,由邀请或接待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并报省、州外事办公室及相关领导审定;会见台港澳人士和海外华侨,由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接待单位提出意见,报省、州外事办公室及相关领导审定。
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国常驻或临时来华记者,由市外事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提出安排意见,报省、州外事办公室和新闻办公室及相关领导审定后予以安排。
第六十五条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出国(境)考察、访问,按规定程序,由市人民政府报州政府、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出国(境)考察、访问,由其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报市外事办公室审核,经市长或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章 纪律与作风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七条 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州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对市人民政府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在一定范围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九条 严格执行《格尔木市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市长离开格尔木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市委书记请假,并报告州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开格尔木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市长请假,并报告市委书记;其中,担任常委的副市长应同时向市委书记、市长请假,批准后分别告知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应提前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回格尔木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行政委员会及其他各级领导干部按照《格尔木市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州党委政府和市委有关措施,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应当轻车简从,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第七十一条 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时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性的会议和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要内容精炼、注重效果。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可安排在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和常务会议上对有关内容进行集中学习;也可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市长、副市长一般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题字、不作序。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作序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710”工作制度是指在政务工作中,一般事项必须在7天之内办结,复杂事项一个月内有结果,年初确定的所有事项在年底清零销号,确保既定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事项落实起始时间从部署当日算起。
第七十五条 各行政委员会、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规则。
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送审、督促检查、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之前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