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格尔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切实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确保普查工作及时、顺利、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青海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青政〔2018〕35号)、《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海西州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西政〔2018〕67号),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格尔木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普查涉及的范围广,参与的单位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行委、农垦集团及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行委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和在地普查的原则,组建固定的普查机构,精心组织,依法实施,创新方法,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圆满完成。
(二)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格尔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及日常工作,统计局副局长、普查中心主任姜素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高质量完成格尔木市第四次经济普查。
(三)各行政委员会、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格尔木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辖区、本部门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全面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按照省州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进度要求,各单位务必于2018年7月底前将各级普查领导机构的组建情况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需提请市领导审批的有关普查事项;督查督办全市各有关单位、部门经济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成员单位负责协助提供经济普查所需相关资料;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宣传动员和配合登记工作;参加经济普查各阶段的督查工作;反馈本系统本行业经济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根据各自职能,具体分工如下:
1. 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制定全市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全面负责专业技术工作。承担普查物资准备、清查摸底、区域划分、综合试点、业务培训、调查登记、数据处理、技术保障、数据发布、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
2.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的保障工作,指导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批落实普查经费,对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调查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负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新闻媒体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
4.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
5. 各行政委员会、格尔木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普查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经济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
6. 市公安局负责普查的安全保障和突发事件处理,普查登记阶段,要在社区居委会和特殊场所配备相应民警协助入户登记。
7. 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相关基本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普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具体为: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资料;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单位名录库资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库资料;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的有关资料。
8.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事项。
9. 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普查登记的要求提供相关名录资料。
10.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协调宗教场所配合普查工作。
11. 国家统计局格尔木调查队负责《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规定的调查事项。
12.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等资料。
13. 中国人民银行格尔木市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市邮政公司负责提供本系统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名录,提供普查登记资料,负责对本系统产业活动单位及分支机构的普查结果确认。
六、人员抽调
为科学、有效组织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决定从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抽调人员到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具体为:抽调市统计局干部10名,市委宣传部干部1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熟悉全市个体私营企业情况、熟悉五证合一工作的干部2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干部各1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熟悉三产工作的干部1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熟悉建筑业的干部1名,市交通运输局熟悉全市运输业情况的干部1名,市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熟悉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的干部2名,国家统计局格尔木调查队干部1名。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及早研究确定抽调人员,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抽调人员按要求及时到岗到位开展工作。
七、工作方式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普查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二)领导小组重要文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一般性工作文件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统计局局长)签发。
(三)经济普查涉及的有关问题需要协调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四)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经济普查进展情况,与成员单位沟通数据搜集、数据提供等情况。
(五)建立成员单位分片包干督查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承担上述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组成督查组,会同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行政委员会、格尔木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普查各阶段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普查各项工作按进度保质保量推进。
八、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规定,本次经济普查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市财政部门要将本级普查经费列入全市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保证普查经费专款专用。
九、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规定,依法规范开展普查,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处制度,推动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行等部门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统计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部门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加强规范统一。根据国家部署,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落实普查责任。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行委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强化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高质量完成经济普查任务、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
(六)加强成果应用。普查机构、相关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支撑作用。
(七)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格尔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
2018年6月11日
附件
格尔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袁廷运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杨庆国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王启基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王有胜 市政协副主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樊有明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何均龙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胡 逍 市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李生彪 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主任
尹剑云 市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杨中强 市财政局局长
巩胜利 市公安局政委
易竑炜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局长
李宏伟 市民政局局长
文 君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马 驰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郭贵恩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柳建祖 市教育局局长
马伟力 东城区行政委员会副主任
刘国庆 西城区行政委员会副主任
贾广伟 察尔汗行政委员会副主任
孟克那仁 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助理
王树文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齐学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潘卫忠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姜素华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涛霞 国家统计局格尔木调查队队长
吴福泉 市国税局局长
林小雨 市地税局局长
岳全勋 格尔木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史 平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格尔木分公司总经理
王庆林 中国人民银行格尔木市支行副行长
李 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
市分公司总经理
孙 军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
支公司总经理
代品伟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
公司经理
毛新安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
总经理
王振东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格尔木
分公司总经理
王 闯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