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煤改气项目补助资金增设补充规定的批复
市环境保护局:
报来《关于煤改气项目补助资金增设补充规定的请示》(格环发〔2018〕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关于煤改气项目补助资金增设补充规定的请示》(格环发〔2018〕51号)。你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补充后的《格尔木高污染燃料锅炉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相关标准执行,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燃煤锅炉改造及补助资金审核发放工作,确保全市燃煤锅炉改造工作目标顺利完成。
2018年4月24日